正是在我们的背景话语的影响下,我们看出并且得出所谓的"直线向前发展"的结论,并且乐观地相信这是真实的。
法学似乎就具有的这一特点,并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至少美国的律师职业伦理(实际上也是法律,尽管称之为伦理)也对律师拒绝辩护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
一个小说家,一般说来,可以不写他不喜欢的题材,一个经济学家也可以不研究他没有把握的问题。而且,即使法律有时发生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革,也往往是(但并非总是)悄悄发生的,用旧瓶装新酒,尽可能保持其旧有的形式,或诉诸旧有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破人们对于即成规则的依赖(法学上称之为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更普遍化的尊重产权)。这种如今看来荒唐的事后来即转化为海损案件的扣船扣货,这样既省去了传唤船主的不便,又保证了至少得到相当数量的赔偿。由于法学的上述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就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社会动荡会影响其他学科的研究,但一般说来对其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哲学、数学、历史,或可以调整对象,例如局部地区的社会学研究。
因此,即使是一些表面看来重大的法律规定的变革,就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规范作用来看,意义也未必那么重大(其意义往往是成为一种符号或标志)。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学 学科特点 法律现实主义 。充分理解中国的时空背景,才可能在中国建成法治,而不是在中国想象法治。
在某些宣传中,已经隐隐然浮现了只有法治,才能……的强势表达。现代法治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表现出丰富的面相,但基本内容仍然如故,无法离开国家主权、公民权利与分权制衡。法律是世俗的规则,法治是世俗的事业,这要求我们去低调而务实地推进法治建设。因而,那些看似与今天的法治并无直接关联的革命与转型的历史,作为国家建构整体进程中的一部分,仍然不可忽视、不可割裂。
在社会组织不断扩大、相互交往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人们需要理性化的算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有章可循。将社会看作建筑的话,法治也只不过是一部分支持性的内部结构,如果说完成这个内部结构就能使之成为宏伟豪华的建筑,那无疑是结构承建者的夸张。
因此,对于法治的理解需要超越这种外在价值的视角,看到法治本身所能具有的内在价值。法治的时空背景 法治的理性不是表现出超脱于现实的旁观者姿态,而是塑造一种可以实现的理性生活。另外,大国中复杂的层级意味着法治所需的官僚化程度可能更高,这既是法治完善的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虽然有其基本的思想内容,但是要能够在现实中实现,就会接受相应的时空背景的形塑。
为什么法治 人类社会发展出了法治,并且选择了法治,毫无疑问是因为法治具有某种价值。当然,还可以试图论证唯有法治才能够实现某些价值,其他的一切手段都不足以达到同等效果。形式理性化的法治发展到极致之后,也会展示出其负面效果,那就是社会完全被技术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则所支配,规则的运作依照形式理性化的外在程序,而遗忘了实质性的问题。这一目标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当中实现,而不能在抽象化的语境中实现。
这更生动地反映了中国所要建立的法治与其时间背景之间的密切关联。法治需要在具体的时空背景中形成,无法成为脱离时空背景的抽象存在。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在这个空间中,地理环境与自然条件很容易形成一些相对独立而封闭的政治经济文化区域,再加之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并且包含了具有重大文化差异的不同族群,这样的空间背景提出了对于法治的特殊需求。现代法治作为一个体系,就无法离开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作为基础,也无法离开理性化的思维方式。
当前所要推进的法治中国,既包含法治的建立,同时也仍然包括中国的建构。从时间背景而言,法治中国是在当代中国建构,这既不是一个割断了历史只有现代化的中国,也不是一个停留在唐宗宋祖时代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中国,而是一个历史、现实与未来连续而统一的中国。进入专题: 法治 依法治国 。近年来,围绕社会热点案件的争议的形成往往不是因为缺乏法律规则或是法律未能得到执行,而是由于抽象的一般问题的形式理性化规则和个案中具体个体的感性反应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即使现有的其他选项已经被历史检验证明不如法治,但只要人类社会还有可能创造出新的选项,我们就无法断言那只黑天鹅不存在。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的普遍关注与高度期待,无疑是件可喜的事情,但正是这种关注和期待,也要求对于法治的更深刻理解。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中,个体与整体的差异更容易凸显出来。以市场经济与民族主权国家的兴起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历史运动带来的社会结构性变迁,提出了对新秩序的需求,推动了现代法治的兴起。
理性的铁笼当然不是拒绝法治的理由,但是意识到这一点有重要的意义。法治应服务于国家构建 理解法治的内在价值,也就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法治的形成具有其客观性。
法治形成的这种客观性,意味着法治的建构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联系在一起。而从松散的传统国家向权力集装箱式的民族国家的变迁,使国家能够更为直接而有力地控制内部成员,从而表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对抽象个人的发现,公民的个人权利在法律中得以彰显。
法治理性的局限 法治致力于规则的治理,使人们在有明确预期的社会生活中做出自觉的行动,明确自己行动的方向和追求的后果。如果漏掉了这一点,对于那些可能因为法治的理性化而受损的个体而言,法治蓝图就成了忽悠。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对于当事人而言,形式理性化的规则会呈现出冷冰冰的面目,而他们所需要的是更关注个体的特殊性、更多体现出情感因素的诗性正义。
脱离了能够发挥效力的空间,时间单方面的延续就成了自然状态,而不再具有社会意义。规则在一个特定空间内才能产生效力,空间的存在和时间的延续共同保证了规则治理。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建设中当然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这个群体如果限于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的迷思,过于强调围绕着共同体利益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人之治的意识形态,而表现出一种与其他群体和力量的对立姿态,那么这个群体将不仅无助于法治中国的实现,反而会成为破坏性力量。法治中国的建构依然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深刻而又漫长的社会变迁的一部分,是100多年以来争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努力的一部分。
但这种论证逻辑的漏洞在于,如果能够寻找到新的工具实现相同目标,原有的价值判断就不足以继续对法治提供有力支持了。对于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到这一点。
但证成的前景仍然不那么乐观,因为这一举证责任从逻辑上就难以完成。任何规则的治理都是指向规则形成之后的行为,从而表现出一段时间的延续。中国的法治建设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一样都是近代以来外部力量所推动的社会形态变迁的产物,这就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加不能离开国家建构。脱离国家的法治,只能存在于理论想象之中。
法治的宣传者一直致力于向我们展示法治可以实现自由、公正、平等、效率乃至于个人权利和国家强盛等诸多目标,这种表述很容易赢得受众的支持但宪法宣布的权利、自由当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⑤]以许老师为代表的新中国一代宪法学人的人权与基本权利思想,正是对人民主权这一学脉的承继和续延。作为基本权利的核心理论,限制理论是群己权界这一哲学命题的法学表达,也是实践中处理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技术原理。
许老师在两个纬度上展开这一论理:一是如何通过宪法实施保障人权。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